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HM-113-附民-692-202412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92號 原 告 郭森立 被 告 陳詩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第77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上訴第770號刑 事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27日宣判。本件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信封之本院收受戳記在卷足憑(本院附民卷第6頁)。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惟原告仍得另依民事程序請求賠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