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HM-113-附民-705-20241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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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05號 原 告 楊思綸 被 告 鄭家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81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審理 並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2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稽。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