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HM-113-附民-711-20241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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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11號 原 告 黃冠國 訴訟代理人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黃伊弘 吳連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9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述刑事部分,因被告黃伊弘於民國 113年12月23日本院審理時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 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第1項規定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損害賠償回復損害者除 刑事被告外,尚包括其他依民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在內,被 告吳連合為本案共同加害之人,縱令其在第二審未經上訴,並非 第二審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不得謂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原告在第二審對其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法所不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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