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HM-113-附民-740-202503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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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40號 原 告 梁世珍 被 告 黃柏翰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717號),經原告提起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柏翰被訴侮辱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246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述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