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HM-114-上易-2-20250312-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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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嘉緯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 97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7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簡嘉緯刑之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簡嘉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被告僅就原判決科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58、111頁),是本件審判範圍僅及於原判決科刑部分,本案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論罪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論罪。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之刑度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 。 三、本院之判斷: ㈠科刑審酌事由: ⒈被告前因傷害、毀損、恐嚇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下稱嘉義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11年6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於原審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案紀錄表為證(原審卷第59頁),檢察官於本院併引用上開證據資料(本院卷第114頁),且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認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⒉檢察官復於原審審理中陳稱:被告前案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 判刑並執行完畢,成立累犯,與本案犯罪之罪質相同,足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有特別之惡性,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會讓被告受到過重之刑罰,請依法加重其刑等語(原審卷第62頁),已對累犯之加重必要性為相當說明。本院審酌被告執行完畢之前案為傷害等罪,竟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傷害犯行,與其前述成立累犯之案件罪質相同,顯見其不尊重他人之身體法益,且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反應力均屬薄弱,又若加重本案之刑,尚無使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疑慮,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被告所犯傷害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裁量加重其刑。 ㈡量刑撤銷改判之理由: ⒈原審經詳細調查後,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並科 刑,固非無見。惟關於量刑部分,經斟酌被告雖未與告訴人常嘉強達成和解、調解或取得原諒,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實施傷害犯行之手段為徒手毆打及踢踹,並未持武器攻擊,暨告訴人所受傷勢狀況等各節後,其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與告訴人所為相去不遠,且被告於原審坦承犯行,相對於否認犯行之告訴人,量刑因子更為有利,惟原審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5月之刑度,相較於對告訴人所量處之有期徒刑2月,存有相當差距,縱使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然就何以量處被告高於告訴人3月之刑度,原判決未予說明,判決理由不備,且有罪刑不相當之過重情形,並有違平等原則。是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未洽,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簡嘉緯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⒉本院審酌被告因故與告訴人生有糾紛,不思理性解決,竟以 徒手毆打及踢踹方式傷害告訴人之身體,足認其情緒及行為管理不佳,並違反法律秩序,增長社會暴戾之氣,所為實有不該,自應予非難。又考量其前已有妨害公務、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成立累犯之部分不重複評價),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難認素行良好。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遲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取得原諒之情形。酌以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兼衡其於審理時自承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需扶養父母、從事粗工等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1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