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HM-114-上易-6-2025033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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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財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侮辱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 字第1665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1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位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之大樓社區住戶,告訴人乙○○於民國111年10月間則係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安全委員,被告與告訴人於111年10月11日凌晨,因故起糾紛,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社區1樓大樓管理室大廳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下,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幹你老母」、「幹你娘臭機掰」、「你媽的王八蛋」等語,足以貶損乙○○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感情係以個人主觀感受為準,既無從探究,又無從驗證,如須回歸外在之客觀情狀,以綜合判斷一人之名譽是否受損,進而推定其主觀感受是否受損,此已屬社會名譽,而非名譽感情。又如認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得逕為公然侮辱罪保障之法益,則將難以預見或確認侮辱之可能文義範圍。而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尤其於衝突當場,若僅係以短暫之言語或手勢宣洩不滿,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率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的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以抽象之謾罵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始足當之。如行為人主觀上並無侮辱他人之犯意,縱使言語有所不當甚且粗鄙,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的感覺,仍不以該罪加以處罰。而行為人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意思,應斟酌行為人言論時的心態、前後語句的完整語意、行為時的客觀情狀、語言使用習慣、表達之前後語境及事件發生原因等,加以綜合判斷。亦即,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僅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應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⑴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時之供述、⑵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時具結證述、⑶證人陳明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暨現場監視器檔案各1份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口出前揭穢語等情, 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起因是告訴人於凌晨時,在大樓中庭吵,我打開窗戶質問,告訴人對我大叫,叫「你給拎北下來(台語)」,大樓住戶都有聽到,我控制不住才會罵他,並非無緣無故,因為生氣沒有控制好情緒,不可能憑白無故罵人家,並沒有侮辱告訴人的意思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有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幹你老母 」、「幹你娘臭機掰」、「你媽的王八蛋」等穢語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保全人員陳明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暨現場監視器檔案、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按,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證人即被告住處大樓保全人員陳明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因有住戶反應有人夜間敲打牆壁,於111年10月11日凌晨3、4時許,告訴人在看是哪一戶在敲打,被告從7樓住處開窗往中庭罵,告訴人叫被告下來講,兩人很大聲講話,被告後來會一直罵是因為這個聲音不是他造成的,覺得被污衊等語(警卷第17~19頁、偵卷第21~22、70頁)。而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原審勘驗之案發時監視錄影畫面內容,(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勘驗譯文,均同一角度之不同時間監視錄影,偵卷第45~59頁、原審卷第48~51頁),被告與告訴人確實因半夜噪音之問題而發生口角。被告先向告訴人乙○○表示「你不要再說拎北喔」、向在場之白衣男子表示「我剛才要解釋給你聽。」、「結果他說要來這邊對簿公堂。」、「我若是受害者?誰要來幫我…」等情,顯見被告辯稱被告訴人叫下來,且告訴人對被告稱「你給拎北下來(台語)」等語,尚屬有據。 ㈢又依證人陳明雄之上開證述及附表一、二所示被告與告訴人 發生爭執之經過,則依被告當時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被告係因大樓住戶就尋找半夜製造噪音者之事,於凌晨4時許與告訴人發生口角,告訴人並有以言詞刺激被告,且兩人對話過程並非理性,告訴人並以手機對著被告錄影方式,致被告心生不滿,難認係被告先惹起爭端,再口出穢語之負面語詞。被告於衝突當場,所為前開言詞固有不雅、冒犯意味,不免使告訴人心生不悅,但就其表意脈絡,應屬被告個人修養問題,其因一時衝動情緒失控而表達不雅言語,以抒發不滿之情緒,難認被告蓄意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人格。被告之用語,縱會造成告訴人不悅,但冒犯及影響程度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對於告訴人社會結構中之平等主體地位、自我認同、人格尊嚴毫無相涉,亦不足損及其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旁人即便見聞告訴人遭被告如此謾罵,對其社會生活關係及評價尚不至因而蒙受嚴重不利影響,至多使告訴人個人主觀感受感到不快,尚難認被告具公然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故意,被告之舉至多損及告訴人名譽感情,此非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 ㈣綜上所述,本案被告客觀上雖有謾罵告訴人之事實,惟尚難 認被告主觀上意在以該等言論侮辱告訴人,且難謂客觀上告訴人之社會名譽、名譽人格已因該等言論而產生重大及明顯損害。揆諸前揭說明,尚難以刑法公然侮辱罪相繩。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為時任社區安全委員,係基於 社區之安寧、安全等公共利益目的,與被告進行勸導與理論,然被告卻對告訴人以起訴書所載之言語辱罵,經告訴人警告後,被告仍繼續辱罵告訴人,依照被告之表意脈絡,已非單純基於發語詞或口頭禪之言論,而係故意以此粗鄙之言論,貶抑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且被告此等言論,對於社區安寧等公益性問題之討論,毫無思辨上、輿論上之正面價值,已全然將告訴人之名譽人格,貶抑為客體地位,而被告此等低價值言論造成之貶抑效果,顯已外溢至同時在場聽聞之其他住戶、保全,對告訴人身為安全委員之社會名譽損害甚深,足認告訴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故被告所為,已該當公然侮辱罪。原審認事用法有前開違誤,爰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原審審理後,認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當。上訴意旨雖認被告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社會名譽地位受損,應該當公然侮辱罪之要件等語。然上訴意旨顯然將告訴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受損,誤認係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並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重為爭執,難認可採,故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瑄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提起上訴,檢察官周 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一: 影像一 一、檔名:OGGY7210.MP4 二、畫面背景:大樓管理室大廳 三、錄影長度:01分40秒 四、內容如下: ①被告即甲○○;告訴人即乙○○。 ②畫面中另有一名白色上衣男子(戴眼鏡)、以及一名穿著藍色襯衫之保全;另有一名穿白色上衣男子以及一名穿著黑色外套女子之住戶。 影像時間 錄影內容 04:01:11~ 04:01:58 被告:不然怎樣? 白衣男子:你用說的。 被告:你從樓上…你過去附近…不然你看你… 告訴人:你不要碰我。 被告:你看看你… 告訴人:不要碰我。 被告:不然你看看…你不要再說拎北喔。 告訴人:什麼叫拎北安那? 保全:好好說、好好說。 白衣男子:你們兩個都冷靜下來,你先聽我說。 被告:我剛才要解釋給你聽。 白衣男子:我知道。 被告:結果他說要來這邊對簿公堂。 白衣男子:冷靜一點,聽我說,齁你聽我說一下。他是安全委員,他已經好幾天的半夜,為了聲音在查。 被告:啊你… 白衣男子:你聽我說完,從去年的紀錄都有,他很有心,在抓這個兇手是誰。 被告:啊好,你聽我說,我若是受害者?誰要來幫我… 04:01:58~ 04:02:50 告訴人:你要來跟我們管理室反應。 被告:你不要囉嗦,不然現在立刻出來,不然現在電線杆… 告訴人:要吵架大家一起試看看。 被告:不然大小隻開出來。 告訴人:試看看啊。 被告:不然來報案,看誰對不對啦。 告訴人:沒關係啦。 被告:不想報案,就表示你… 告訴人:沒關係啦。 被告:現在開出來!現在!現在!現在! 白衣男子:那裡現在好幾戶在那。 被告:來!對開!不是叫小賀… 白衣男子:冷靜,不要那麼生氣好嗎?我們不要那麼生氣好嗎? 保全:嘿啦,我們好好說。 白衣男子:之前、之前…住戶在那邊… 被告:沒有嘛,你就聽我說嘛。 白衣男子:好,你說… 被告:三個委員說我在這邊做什麼,整個樓上說…說要做幾分鐘,說我不要嫌,你聽我說,啊現在這邊…(音譯) 白衣男子:我們好說好氣。 被告:不是。 (此時從門邊進來一男一女) 白衣男子:這是我們受害者。 被告:你是受害者,你不就聽我說… 附表二 影像二 一、檔名:GPLG2956.MP4 二、畫面背景:大樓管理室大廳 三、錄影長度:01分40秒 四、內容如下: ①被告即甲○○;告訴人即乙○○。 ②畫面中另有一名白色上衣男子(戴眼鏡)、以及一名穿著藍色襯衫之保全;另有一名穿白色上衣男子以及一名穿著黑色外套女子之住戶。 影像時間 錄影內容 04:08:34~ 04:09:43 告訴人:到底是誰敲那三聲?…你是怎樣開會… 被告:不要說那些…你現在…你娘臭機掰,不然你現在是說什麼…你娘臭機掰…幹你老母啊。啊你如果叫小賀,跟我在這邊沒完沒了,都你在叫,蛤? 白衣男子:人家那邊… 被告:啊賀,你哪欸轟幹試看看,我們兩個對開,我不信你可以 …幹你老母。 告訴人:沒關係你再罵沒關係,這裡都有錄音。 被告:啊你不就有紀錄,我不就會怕,蛤?我跟你說… 告訴人:沒在怕啦。 被告:跟你說要對開,還說在錄音…蛤? 告訴人:就是要說給你聽。 被告:幹你娘臭機掰。 告訴人:你再罵沒關係,你再繼續罵。 被告:啊不是很好…說要報案…拎北一定告。 告訴人:沒關係,我絕對會告你。 被告:你說你要告拎北? 告訴人:沒關係,我絕對會告你。 被告:你媽的王八蛋。 告訴人:沒關係我絕對會告你,不用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