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HM-114-上訴-114-20250326-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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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VAN TUAN (阮文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UAN (阮文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 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1月17日起執行羈押,至114年4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114年3月25日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