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HM-114-上訴-114-20250326-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VAN TUAN (阮文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UAN (阮文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 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1月17日起執行羈押,至114年4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114年3月25日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