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HM-114-上訴-19-20250311-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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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昱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 3年度訴緝字第45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95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70號、110年度偵字第6016號、110年度偵字第9943號、110 年度偵字第10200號、110年度偵字第1074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時,第二審即以第一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進行審理,至於其他部分,則非第二審審判範圍。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明示其上訴之範 圍是僅就量刑部分上訴;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引用之證據、理由、適用法條、罪名等,都沒有不服,也不要上訴等語。檢察官及被告就本院依照原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證據、理由、適用法條、罪名為基礎,僅就量刑部分調查證據及辯論均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是依據前述規定,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含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引用的法條、罪名),則非本院審理範圍,先予指明。 貳、上訴審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數次與少年李○○連繫,少年李 ○○之母電話知會轉達少年李的意思,他已經完全原諒被告且不再追究,但需等少年李○○回家後雙方再簽立和解書。因為少年李○○已經很久不住家裡,無法親自登門道歉,目前正積極與少年李○○聯繫取得和解書紙本。此外,被告因父親早逝,母親健康不佳小病不斷,弟弟目前就學中,不忍母親一人承擔經濟重擔,被告因年少不懂事觸法,現已知錯,敬請從輕量刑等語。 二、然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明顯違背罪刑相當原則,不得遽指為違法;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經查,本件原審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僅因同案被告黃伯元、吳恩廷二人與少年李○○有怨,竟共同於公共場所駕車追逐,並持疑似槍枝物品對空鳴放,對公共秩序之危害非輕,使被害人李○○、甲○○、洪○○三人心生畏懼,所為自應嚴加非難;且被告乙○○當時負責駕車,犯罪參與程度較單純受邀前往之同案被告黃伯元為高;雖其犯後坦承犯行,然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逃匿拒未到案,至原審發布通緝後始查獲,難認確有悔意;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乙○○有期徒刑1年4月,經核原判決之量刑尚屬妥適,並無逾越法定範圍或有偏執一端或失之過重等與罪責不相當之不當情形,亦無何濫用裁量權限之情,且與公平原則、罪責原則、比例原則等均無違背,自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雖主張欲與被害人即少年李○○私下和解,然迄至本院審理期日,被告並未到庭亦未提出和解書,而被害人即少年李○○、洪○○亦均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同意與被告和解或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另被害人甲○○則表示不願提解到庭,亦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5頁),故於原審判決後,與被告本案量刑有關之因子均未有變動,是被告徒以前詞,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為一造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