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NHM-114-上訴-507-20250318-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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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宗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36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宗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62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楊宗德提起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於 其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依上述規定命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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