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HM-114-抗-19-20250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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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駱智 上列抗告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1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9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 抗告,亦不得再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15第1項、第3項 定有明文。查抗告人駱智本件其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其所 犯之數罪為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刑法第306條第1項 之侵入住宅罪(妨害自由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均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其抗告 案件一經本院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縱令得抗 告,亦已逾抗告期間,本案亦已確定)。本件抗告人復以「上訴 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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