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HM-114-抗-45-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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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侯翰任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5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侯翰任(以下稱受刑人) 所犯毒品首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另犯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又犯妨害秩序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以上所犯3罪,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但受刑人所犯妨害秩序罪已向該案告訴人認錯並取得告訴人原諒,於民國113年8月8日與告訴人在原審法院簡易庭和解成立,且依約賠償告訴人損害完畢,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時並未審酌上情,所定刑期過重,請求撤銷原裁定,酌定較輕之刑。 二、原裁定意旨略謂: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罪,經本院及原審法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已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67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就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於定應執行之刑時,即分別需以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原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定之宣告刑為其內部性界限,而受其拘束。茲聲請人以原審法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且斟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3年10月。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刑期部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事實審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量定,如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審以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經檢察官就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向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後,原審法院審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表示無意見,及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之內部界限等情,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經核原裁定並無濫用裁量權限,亦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抗告意旨徒以其已與原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之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主張原裁定恤刑過少為由,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惟原審法院已如上述考量定刑時應注意之法律規定,且敘明參酌被告對定刑所表示之意見,而於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最長期刑3年基礎上,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總刑期4年5月以下,及法院先前已就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之限制等定應執行刑應考量內、外部界限等情形下予以量定,並給予1個月之恤刑,此本為原審裁量權限,原裁定既無裁量濫用之情事,亦符合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限制,對原審裁量權行使自應給予尊重。更何況受刑人於113年8月8日與該案告訴人成立調解且賠償完畢之科刑有利事由,業經該案法院於判決時予以參酌而予以從輕量處有期刑7月(見1925號執聲卷第19至20頁),原裁定於定應執行刑時未再因此給予過度之恤刑優惠,方能罰當其罪,否則難收矯正之效,況且原裁定已給予1個月恤刑之優惠,定刑適當並無量刑過重之情事,抗告意旨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據。故受刑人僅係對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有違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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