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HM-114-聲保-17-202501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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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曙曜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 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曙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前經判決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核予維持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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