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HM-114-聲保-187-2025022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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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東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東凱(原名林旻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東凱(原名林旻璟)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