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HM-114-聲保-188-2025022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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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品叡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數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品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品叡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數罪,前經 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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