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NHM-114-聲保-230-2025031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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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銘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胡銘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銘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720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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