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NHM-114-聲保-232-2025031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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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新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新因犯傷害等數罪,前經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87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