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HM-114-聲保-60-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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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嘉順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 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嘉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順因強盜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簡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83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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