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HM-114-聲保-65-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林順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林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林順因藥事法等數罪,前經判決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藥事法等案件,前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分別處 有期徒刑2月、2月、3月、7月(共2罪)、3年10月(共2罪)、7月在案,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5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4年10月確定,嗣經移送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4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