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HM-114-聲保-67-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志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志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志豐因竊盜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86號 等判決論罪科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在案,嗣經移送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36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