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HM-114-聲保-69-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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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健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健(原名孫建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健(原名孫建然)因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上訴字第4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嗣經移送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74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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