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HM-114-聲保-87-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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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凱鈞 000 0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凱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