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HM-114-聲保-90-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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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 字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麗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麗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等 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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