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HM-114-聲保-90-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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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 字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麗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麗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等 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