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HM-114-聲保-92-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永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一、禁止對 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犯第一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 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710號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報請假釋報告表、提報假釋意見、假釋審核評估量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及意見表、受刑人假釋審核評估量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立與權益權利與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