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HM-114-聲再-1-2025010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鍾幸豐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幸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鍾幸豐對於本院112年度 上訴字第174號確定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5至8部分具狀聲請再審,惟觀諸其聲請再審書狀並未具體敘明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所定何款再審原因聲請再審及具體事實,亦未附具證據,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