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疑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HM-114-聲-10-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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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號 聲明疑義人 戴嘉良 上列聲明疑義人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37號詐欺等案件,對 於判決之文義有疑義,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是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查: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37號詐欺等案件,上訴人即被告為黃俊策、黃進發,聲明疑義人戴嘉良非本案當事人,其向本院聲明疑義已有未合,再聲明異議人亦未陳明本院上開判決之主文有何影響於檢察官執行之疑義,其聲請自不合法。 三、綜上,本件聲明疑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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