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HM-114-聲-100-20250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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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即被 告何明憲選 任辯護人 楊曉邦 律師 被 告 何明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行使偽造有價證據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 重更三訴字第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金上重更 三第21號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7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 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 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因卷證繁多,聲請人即被告何明憲之辯 護人楊曉邦律師及被告詳閱本院114年1月7日審理筆錄後,發現其中筆錄記載與被告何明憲答覆內容有出入或者漏未記載之處,為協助確認審理筆錄有無重要陳述未載或漏載,聲請付與上述案件之準備期日與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何明憲之辯護人楊曉邦律師為本院113 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2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聲請付與本院114年1月7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敘明係為確認被告所為自白之任意性及法庭筆錄記載之正確性,堪認係為確認本院審理筆錄之記載內容,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金重上更三字第21號案件於114年1月7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