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HM-114-聲-117-20250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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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家翔 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家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 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徒刑,經核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徒刑,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附表編號1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2為有期徒刑9月,本次僅為該2罪定刑,本院量刑空間甚小,且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調查表可按(本院卷第9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