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HM-114-聲-12-20250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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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張道周律師 被 告 陳民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 字第18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 816號案件民國113年12月12日、113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之法庭 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且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法院准予交付如主文所示的法庭 錄音光碟,以核對卷內筆錄之記載內容,以維護其訴訟上防禦等法律上權益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0條之4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復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