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HM-114-聲-197-202503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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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應存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應存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 理 由 一、受刑人應存芊因犯如附表所示洗錢、販賣毒品未遂等2罪,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罪質不同;判決確定後,並無其他足生影響量刑之事由;如附表所示2罪,其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各刑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3月;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綜上一切情狀,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 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