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HM-114-聲-20-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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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忠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忠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 整體犯罪情節,整體犯罪所得、侵害的法益,犯後態度(均坦承犯罪)、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以上均見卷附各案判決書),受刑人向本院表示的意見(本院卷第31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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