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HM-114-聲-216-202503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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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千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47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㈠ 所示。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邱千芳(下稱被告)所犯本院113年度金上 訴字第947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判決被告有罪在案,因被告提起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下稱本案),有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47號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次查,被告未曾因本案遭羈押處分(按被告無因案遭羈押處分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被告既未受羈押處分,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