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HM-114-聲-23-202501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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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美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美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 整體犯罪情節(施用毒品1次、侵入住宅竊盜1次、侵入住宅竊盜未遂1次、普通竊盜1次)、整體竊得財物的價值非高(本院卷各判決參照)、犯後態度(編號4否認犯罪,其餘坦承犯罪,本院卷第17、22、28頁)、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國小肄業、家庭勉強維持,第19頁),受刑人聲請檢察官向本院請求定刑時,已表示對本案定刑並無意見(本院卷第9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