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HM-114-聲-268-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 刑人 劉掙元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對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山字第1007號之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則指該裁定應執行刑之法院。倘聲明異議誤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82年8月18日以82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嗣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82年10月29日以82年台覆字第1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本案),惟因聲明異議人另犯他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580號、第4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13號裁定,就其中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部分予以減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入監執行後,於97年6月27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於103年7月28日入監執行撤銷假釋殘刑迄今,此有聲明異議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執更山字第1007號執行指揮書(見本院卷第17頁)、本院82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判決各1份(見本院卷第19至27頁),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13號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故聲明異議人既是對上開案件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及前開實務見解,自應向最後諭知該定應執行刑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其聲請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