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NHM-114-重附民上-55-20250306-1

字號

重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王黃○美 訴訟代理人 王○源 被 上訴 人 王○貞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家暴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 月5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已經原審法院諭知無 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74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