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HM-114-附民-140-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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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黃保齊 被 告 王財源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114年度上易字第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事件,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財源被訴侮辱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 度易字第1665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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