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HM-114-附民-140-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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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黃保齊 被 告 王財源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114年度上易字第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事件,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財源被訴侮辱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 度易字第1665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