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HM-114-附民-2-202503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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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蔡范學慧 被 告 莊豐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995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維持一審對被告無罪的 諭知,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在案,則原告於本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