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HM-114-附民-23-20250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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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王俊偉 被 告 侯冠宏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646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並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侯冠宏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 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侯冠宏被訴侮辱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 3年度易字第1218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述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