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HM-114-附民-40-20250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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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楊承峰 被 告 劉東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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