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HM-114-附民-41-20250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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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許銘修 被 告 鄭福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75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 易字第798號判決判處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判決駁回上訴,即維持原審被告無罪判決在案。揆諸前揭規定,依法應駁回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含擴張訴之聲明)。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