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HM-114-附民-50-202503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嚴美眞 被 告 葉怡均 吳福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8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在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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