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NHM-114-附民-75-20250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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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史冠智 被 告 賴銘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5號詐欺等案件,經第一審 法院判處罪刑,由被告提起上訴,原告於刑事第二審程序,向本 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因被告於本院刑事第二 審程序中撤回其上訴,刑事審判程序因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 民事訴訟為審判,爰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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