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HM-114-附民-98-202503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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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吳囿蓉  被 告 余政儒 上列被告余政儒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5號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 件,業經被告於114年3月27日具狀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 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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