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HV-110-重家上-2-20250109-2

字號

重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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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蔡黃花枝 黃義鄉 黃錦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夏金郎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義賢 被上訴人 陳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2月11日本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本訴裁 判費新臺幣2萬3,474元、第二審本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7,688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本訴裁判 費新臺幣1萬7,688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而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 二、經查:  ㈠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於原審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之訴 訟(即本訴部分),主張伊配偶即兩造之被繼承人黃義勇於民國107年9月3日死亡,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裁判分割黃義勇所遺之遺產。而黃義勇所遺之遺產如附表所示,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按被上訴人之應繼分2分之1計算,應為新臺幣(下同)1,196萬8,549元(計算式:23,937,098元×1/2=11,968,549元),則被上訴人應繳納第一審、第二審本訴裁判費分別為11萬7,336元、17萬6,004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計徵,下同),惟被上訴人僅各繳納9萬3,862元(見原審司家調卷第195頁)、15萬8,316元(見本院卷一第9頁),是應分別補繳第一審、第二審本訴裁判費2萬3,474元、1萬7,688元,並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㈡又上訴人不服113年12月11日本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繳納第三審本訴裁判費17萬6,004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三審本訴裁判費15萬8,316元(已扣除第三審反請求裁判費4,500元),是應補繳第三審本訴裁判費1萬7,688元,並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㈢本件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均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前所計徵,並無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之情形。又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8號裁定意旨,訴訟標的價額之多寡,係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原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不明確或有誤者,仍得重行核定,並定期命當事人補繳各審級裁判費,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謝濰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被繼承人黃義勇之遺產 壹、不動產:臺南市(總價額:新臺幣21,140,144元) 編號 不動產所在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或金額(新臺幣) 1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3225.69平方 公尺 2分之1 7,580,371元 2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619.5平方公 尺 6分之1 2,003,050元 3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93.45平方公 尺 2分之1 1,214,850元 4 仁德區○○段 0000之0地號 土地 121.14平方公 尺 490617分之 163631 783,812元 5 仁德區○○路000號房屋(未保存登記建物事實上處分權) 3分之1 11,900元 6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166.06平方公 尺 6分之1 536,927元 7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93.03平方公 尺 1分之1 2,418,780元 8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7.54平方公尺 1分之1 196,040元 9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7.03平方公尺 1分之1 182,780元 10 仁德區○○段 0000之0地號 土地 97.99平方公 尺 1分之1 1,901,006元 11 仁德區○○段 0000之0地號 土地 92.02平方公 尺 1分之1 1,785,188元 12 仁德區○○段 0000之0地號 土地 87.49平方公 尺 1分之1 2,274,740元 13 仁德區○○路000號房屋(即仁德區○○段000建號保存登記建物) 1分之1 250,700元 貳、其他(總價額:新臺幣2,796,954元)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0,875元 2 汽車(車牌號碼:00-0000) 200,000元 3 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10,000元 4 上訴人應返還全體繼承人車牌號碼000-00號遊覽車出售車款之不當得利債權 500,000元 5 國君公司應給付全體繼承人車牌號碼000-0000號遊覽車出售車款債權 486,759元 6 上訴人應返還全體繼承人車牌號碼000-0000號遊覽車營收利益之不當得利債權 170,906元 7 上訴人應返還全體繼承人關於自黃義勇仁德區農會存款帳戶、郵局存款帳戶提領存款之不當得利債權 228,414元 8 尤博成應返還全體繼承人之不當得利債權 1,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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