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HV-111-家上-13-20241219-4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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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煦斌(兼陳黃綉吟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煦哲(兼陳黃綉吟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上 訴人 葉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7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家上字第13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 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710,421元,並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296,918元及第三審裁判費296,918元,此項裁定 業已於113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03、105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 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本院卷 二第111、11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