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HV-111-重家上-2-20241114-3

字號

重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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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廖懿涵律師 被上訴人 A02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㈢、⒉、⑶部分即原判決 第10頁第11行中關於「104年6月至1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0 4年6月至106年12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㈢、⒉、⑶部分即該判 決第10頁第11行中關於「104年6月至12月」之記載,依同頁第9至11行所載「提出112年5月17日民事答辯㈤狀附表3被上訴人貸款後支付款項明細表為說明(本院卷四證物袋)」等語,及該附表內容為被上訴人所列104年6月至106年12月支付款項明細表,足認上開「104年6月至12月」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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