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HV-112-上-182-20250109-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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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鄭永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文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然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認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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