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HV-112-上-254-20241113-1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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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許擇寶 訴訟代理人 許蓓茵 被 上訴 人 龍禾榛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113 年 10 月 23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於附表「被上訴人取得時間及原因」 欄所示時間,以買賣為原因經移轉登記取得附表所示土地及 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並於購得系爭不動產 後,為辦理該不動產之抵押債務承擔事宜,將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狀(下稱系爭所有權狀)交予訴外人劉玉琳,詎系爭 所有權狀嗣竟由上訴人無權取得占有。爰依民法第 767 條 規定,求為命上訴人返還系爭所有權狀正本予伊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求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本件請 求:系爭不動產係由伊家族兄弟姊妹合資購買,為伊與伊兄 弟姊妹所共有,系爭所有權狀並經伊兄弟姊妹統一委由伊保 管,伊占有系爭所有權狀自有正當權源;被上訴人所提其購 買系爭不動產之資金來源證明顯有可疑,其係因借名登記關 係而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並非系爭不動產之真正 所有權人,無從對伊請求返還系爭所有權狀等語【原審判命 上訴人應將系爭所有權狀正本返還予被上訴人,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三、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準 用同法第 27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 兩造爭點,分別列舉如下(見本院卷二第 259 至 269 頁) :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1.如附表所示編號 1 至 75 土地及編號 76 至 82 建物 (即系爭不動產),現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 2.系爭不動產,被上訴人前手取得之時間及登記原因,如 附表「被上訴人前手取得時間及原因」欄所示,而被上 訴人取得之時間及登記原因,如附表「被上訴人取得時 間及原因」欄所示(一審卷二第 445 至 448 頁、本院 卷二第 258 至 259 頁)。 3.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正本,現均由上訴人持有中。 4.許擇龍係於 90 年 11 月 27 日凌晨死亡(一審卷三第 367 頁)。 5.系爭不動產目前是華偉商務飯店所在地,華偉商務飯店 於 87 年 12 月 1 日設立,當時登記負責人為許珠燕 ,於 90 年 1 月 5 日變更為許書銘,現登記負責人為 許書華(一審卷三第 69 至 75 頁)。 6.上訴人曾於 91 年間持被上訴人之印鑑證明正本、戶籍 謄本正本、身分證影本及印鑑章,辦理以下抵押權設定 及預告登記:(1)系爭不動產於 91 年 4 月 22 日經辦 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債務人為龍禾榛,權利人為許擇寶 ,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2)系爭 不動產於 91 年 4 月 29 日經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登 記請求權人為許擇寶,限制登記事項為未辦妥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第三人,義務人為龍禾 榛,限制範圍:全部(一審卷一第 278 至 279 頁)。 7.兩造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下稱雲林地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確定,命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所有,如該判決附表所示 土地及建物(即系爭不動產),於 91 年 4 月 29 日 以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台資地字第 00000 號辦理之 預告登記塗銷;於 91 年 4 月 22 日以雲林縣台西地 政事務所台資地字第 000000 號設定登記共同擔保債權 總金額 1,000 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8.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經雲林地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0 號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業已提起上訴,現由本 院 113 年度上字第 165 號審理中,尚未終結,該案原 審判決附表所示 82 筆不動產,即為本件原審判決附表 的 82 筆不動產(本院卷二第 109 至 132 頁)。 (二)兩造爭點: 1.上訴人主張:其係依系爭不動產實際共有人之身分,且 經他共有人授權同意,而持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 並非無權占有,有無理由? 2.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基於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而登記 為附表所示 82 筆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被上訴人無從對 上訴人主張其為所有權人,並本於民法第 767 條請求 返還系爭所有權狀,有無理由? 3.被上訴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返 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有無理由? 四、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一)依據兩造不爭執事項 1、2、3 及各該不爭執事項所引 卷證資料,被上訴人主張: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現登 記為伊所有,伊係於附表「被上訴人取得時間及原因」 欄所示時間,以買賣為原因經移轉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人,且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正本,現均由上訴 人持有中等情,應堪信為真實。 (二)上訴人雖抗辯:系爭不動產為伊與伊兄弟姊妹所共有, 被上訴人所提其購買系爭不動產之資金來源證明顯有可 疑,被上訴人係因借名登記關係而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人,並非系爭不動產之真正所有權人,無從依民 法第 767 條規定,對伊請求返還系爭所有權狀云云。 惟查: 1.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 利,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1 項定有明文。該登記 之推定效力,乃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 手之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且縱使 登記名義人之登記有無效或應塗銷之情形,於依法定 程序塗銷該登記前,其直接前手以外之第三人,尚不 得逕否認登記名義人之物權(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 上字第 2154 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 473 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 646 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2.查依據兩造不爭執事項 2 及該不爭執事項所引卷證 資料,可知系爭不動產分別係於附表「被上訴人前手 取得時間及原因」欄及「被上訴人取得時間及原因」 欄所示時間及登記原因,先由各該前手登記取得各該 不動產所有權後,再由各該前手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予被上訴人,且上訴人並非被上訴人取得系爭 不動產所有權之「直接前手」,此觀附表「被上訴人 前手取得時間及原因」欄內,從未列載有上訴人為被 上訴人前手即可明瞭。則依上說明,無論本件有無上 訴人所辯登記名義人(即被上訴人)之登記有無效或 應塗銷之情形,於被上訴人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 登記經依法定程序塗銷前,上訴人既非被上訴人取得 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直接前手,僅係該直接前手以外 之其他第三人,無從否認登記名義人即被上訴人之物 權。是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要無可採。 (三)上訴人雖又辯稱:系爭不動產為伊與伊兄弟姊妹所共有 ,僅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系爭所有權狀並經伊兄 弟姊妹統一委由伊保管,伊占有系爭所有權狀自有正當 權源云云,然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1.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 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 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主張借 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042 號、106 年度台上字 第 234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 621 號、101 年度台 上字第 1775 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本件有關上訴 人抗辯:系爭不動產係由伊家族兄弟姊妹合資購買, 為伊與伊兄弟姊妹所共有,被上訴人係因借名登記關 係而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等情,既為被上訴 人所否認,則依上說明,本件自應先由上訴人舉證證 明其所主張上開借名登記事實之存在。 2.就此,上訴人雖提出收據、福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給 付生雜漁補償費明細、「友人及兄弟姐妹土地明細表 」及「華偉商務飯店之土地與建物實際持分人表」為 證。惟查,上開收據、福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生 雜漁補償費明細,僅足以證明上訴人曾於 80 年 1 月間收受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給付之生雜漁補償 費 801 萬元,於 80 年 5 月 18 日書立收受 6,400 萬元之收據,及福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支票付 款等情而已,並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為系爭不動產之共 有權人。至於上訴人所提「友人及兄弟姐妹土地明細 表」及「華偉商務飯店之土地與建物實際持分人表」 (見一審卷二第 47、49 頁),究係何人製作?是否 有權製作?有無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上訴人均無法舉 證證明,尤難憑該來源不明之明細表,據以認定上訴 人為系爭不動產之共有權人。 3.況查系爭不動產分別係於附表「被上訴人前手取得時 間及原因」欄及「被上訴人取得時間及原因」欄所示 時間及登記原因,先由各該前手登記取得各該不動產 所有權後,再由各該前手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予被上訴人,且上訴人並非被上訴人取得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之直接前手等情,已詳如前述。是上訴人既非 被上訴人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直接前手,堪認被 上訴人並非自上訴人處受移轉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則上訴人主張:系爭不動產為伊與伊兄弟姊妹 所共有,僅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云云,自難認與 事實相符。 4.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訴人另案以系爭不動產係伊與 許珠燕等兄弟姐妹所共有,並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 下,該借名登記關係業經合法終止為由,訴請被上訴 人將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 3/16 返還登記之雲林地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0 號案卷,上訴人胞妹許珠燕於 該案就系爭不動產有無上訴人所稱借名登記在被上訴 人名下等情,到庭陳稱:「(問:麥寮鄉○○○段○ ○○○段 000、000-0 至 000-00 地號、同小段 00 至 00、00、00、00 建號這些土地建號都是華偉商務 飯店的土地房子?)對」、「(問:你曾經是登記的 所有權人之一?)對,都是我哥哥許擇龍在做的」、 「(問:這些土地建物你有出錢買或蓋嗎?)有出錢 買,有出錢蓋,我把一些錢放在我哥哥許擇龍那裡, 請他幫我處理」、「(問:龍禾榛跟這些房子土地有 什麼關係?)我哥哥用這些土地跟銀行貸很多錢,後 來把土地建物包含上面的貸款整個賣給龍禾榛,等於 是龍禾榛要承擔貸款」、「(問:許擇龍跟龍禾榛之 間就土地建物買賣到底是真還是假?)真的吧」、「 (問:你這樣講好像不太確定?)是真的,當時銀行 貸款太多,無法承擔這個債務」、「(問:就你所知 當時所指的銀行貸款太多是什麼時間,多少錢?)好 幾千萬,時間那麼久我也忘記,好像買下來就有貸」 等語綦詳(見雲林地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0 號一 審卷六第 113 至 115 頁)。觀諸許珠燕身為上訴人 之胞妹,誼屬手足至親,上訴人更表示系爭不動產係 伊與許珠燕等兄弟姐妹所共有,苟確有上訴人所稱上 情,許珠燕應不至於悖反真實而故為上開不利於己 之陳述,應堪信許珠燕上開陳述內容非虛,足認系爭 不動產確係被上訴人向許擇龍所購買。上訴人辯稱: 系爭不動產係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被上訴人並 非真正所有權人云云,要難採信。 5.另經原審傳訊出售移轉系爭不動產予被上訴人之出賣 人許擇龍的配偶劉玉琳,就系爭不動產之出售與移轉 登記事宜,亦到庭證稱:「(問:坐落雲林縣○○鄉 ○○○段○○○○段 000○00000 ○ 000000 地號土 地等 75 筆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何人?你清楚嗎?)現 在上開 75 筆土地是登記為龍禾榛所有,之前是我先 生許擇龍所有」、「(問:雲林縣○○鄉○○○段○ ○○○段 00○00○00○00○00○00○00 ○號建物之 所有權人為何人,你清楚嗎?)現在是龍禾榛所有, 之前是許擇龍所有」、「(問:上開 75 筆土地及 7 棟建物,有出售給龍禾榛?)是,用多少錢出售我要 看資料才會清楚」、「(問:上開 75 筆土地及 7 棟建物的所有權狀為何會在被告那裡?你清楚嗎?是 否你拿給被告?)我沒有拿給被告,當初是我公公許 萬見還在世,我公公說要拿所有權狀去銀行辦理債務 承擔的事情,所以我請龍禾榛將所有權狀、印鑑章、 印鑑證明交給我,後來我公公說所有權狀是在許擇寶 那裡,但我問許擇寶,許擇寶說不見了,沒有在他那 裡,我跟許擇寶討了很多次,他都說沒有」、「(問 :上開不動產是許擇寶出資購買或出資建造借名登記 在許擇龍名下?)不是」、「(問:上開 75 筆土地 及 7 棟建物是許擇寶借名登記在龍禾榛名下?)沒 有這種事」、「(問:提示被證四 109 年 5 月 22 日警詢筆錄,你之前在臺西分局警詢中說,許擇龍將 華偉商務飯店及地上物借名登記給龍禾榛?)因為當 時龍禾榛告我偽造文書,我一時生氣才這樣說,但這 些話並非事實」、「(問:上開 75 筆土地有部分登 記在許珠燕、林昭明、許貴任名下,你清楚嗎?)我 知道,但為何會登記他們名下我不清楚。許珠燕、許 貴任是兄妹,許珠燕是許擇龍的妹妹,許貴任是許擇 龍的弟弟,林昭明是許擇龍的好朋友」、「(問:提 示原證三,你在警詢中陳述上開不動產都是借名登記 在龍禾榛名下,現在你說龍禾榛跟許擇龍有買賣關係 ,請你確認協議書是龍禾榛與許擇龍簽訂的嗎?)他 們以前在做任何事情我幾乎都不在場,我並沒有親眼 目睹他們二人簽訂協議書的過程。後來是我在家裡看 到協議書,才知道許擇龍與龍禾榛有簽這張協議書。 我後來有問許擇龍是否將土地及建物賣給龍禾榛?許 擇龍說是,後來希望能夠用租賃土地及建物的方式繼 續經營飯店,將來有機會再把土地及建物買回」等語 在卷(見一審卷二第 436 至 439 頁)。觀諸證人劉 玉琳係上訴人之大嫂,且為附表所示不動產原所有權 人許擇龍之配偶,衡情當無故為虛偽不實證言之必要 ,則依證人劉玉琳上開證述,益堪信系爭不動產確係 被上訴人向許擇龍所購買,系爭所有權狀原係被上訴 人交予證人劉玉琳用以辦理債務承擔事宜,嗣經劉玉 琳交予其公公許萬見,再輾轉由上訴人取得占有。則 上訴人辯稱:系爭不動產為伊與伊兄弟姊妹所共有, 僅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系爭所有權狀並經伊兄 弟姊妹統一委由伊保管云云,自難採信。 (四)綜上,上訴人既不能舉證證明系爭不動產為伊與伊兄弟 姊妹所共有,僅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且依證人劉 玉琳上開證述,亦堪認上訴人係輾轉自劉玉琳的公公許 萬見處取得系爭所有權狀之占有,該占有並無正當權源 ,更無從對抗身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被上訴人。此 外,上訴人又不能舉證證明其占有系爭所有權狀,究有 如何之正當占有權源,從而,被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所 有權狀之所有權人,依據民法第 767 條規定,求為命 上訴人返還系爭所有權狀正本等語,自屬有理由。 五、綜上,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 系爭所有權狀正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 應為給付,經核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雖另聲請本院傳訊證人許珠燕及 被上訴人龍禾榛本人到庭作證。惟查,證人許珠燕前業經本 院傳訊其到庭,該證人並於到庭後表明其為上訴人之胞妹, 其得依法拒絕證言在卷(見本院卷二第 214 頁),至於被 上訴人既已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且已就上訴人所提抗辯事 項一一表明其對應意見在卷,本院爰認此部分並無傳訊調查 之必要,附此敘明。又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並所 提舉證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生影響本院所為上開論 斷,自無再予逐一審論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第 7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 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 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 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 號 不動產地號或建號 被上訴人前手取得時間及原因 被上訴人取得時間及原因 備 註 1 雲林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2 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3 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10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4 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5 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6 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7 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買賣取得 86年9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8 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買賣取得 86年9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9 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買賣取得 86年9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10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10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10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買賣取得 86年9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買賣取得 86年9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買賣取得 86年9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10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10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10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買賣取得 86年9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林昭明買賣取得 87年6月2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林昭明買賣取得 87年6月2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林昭明買賣取得 87年6月2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林昭明買賣取得 87年6月2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6年9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6年9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6年9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6年9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6年9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10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貴任買賣取得 87年11月21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貴任買賣取得 87年11月21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貴任買賣取得 87年11月21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貴任買賣取得 87年11月21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貴任買賣取得 87年11月21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10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貴任買賣取得 87年1月1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貴任買賣取得 87年1月16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貴任買賣取得 87年1月16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貴任買賣取得 87年1月16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貴任買賣取得 87年1月16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貴任買賣取得 87年1月16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珠燕共有物分割取得 86年7月25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10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10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10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雲林縣○○鄉○○○段○○○○段00○號建物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街00巷00號 雲林縣○○鄉○○○段○○○○段00○號建物 林昭明買賣取得 87年6月2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街00巷00號 雲林縣○○鄉○○○段○○○○段00○號建物 許廖好枝買賣取得 87年3月3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街00巷00號 雲林縣○○鄉○○○段○○○○段00○號建物 許珠燕買賣取得 87年3月3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街00巷00號 雲林縣○○鄉○○○段○○○○段00○號建物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23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街00巷00號 雲林縣○○鄉○○○段○○○○段00○號建物 許擇龍買賣取得 87年6月24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0月25日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街00巷0號 雲林縣○○鄉○○○段○○○○段00○號建物 許貴任買賣取得 88年2月11日 龍禾榛買賣取得 90年12月19日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