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HV-112-上-261-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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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吳剛魁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被上訴人 A02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複代理人 李筱萱律師 被上訴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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