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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HV-112-上-262-20250109-3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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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施宥辰(原名施保吉)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俋萱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62號民事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貳仟零貳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6萬1,010元,前經裁定確定在案(見本院卷一第31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3,029元,上訴人前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萬2,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