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HV-112-上-304-20241212-3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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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張春本 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律師 被上訴人 楊子涵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蘇淑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297萬2924元…」、及 原判決第10頁第13行「297萬2924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79 萬292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04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就抵 銷後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2924元(計算式為:325萬4924元-46萬2000元=279萬2924元(見判決第10頁第13行),則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茜雯